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霍邱县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2016年3月 1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霍邱县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Huoqiu E-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ECA)。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霍邱县商务局,社团核准登记部门为霍邱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是由霍邱县各界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密围绕诚信立会和服务兴会的宗旨开展活动,依法维护入会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入会企业和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促进入会企业和经营者守法、自律,为霍邱县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北路万安建工集团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霍邱县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霍邱县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入会企业和经营者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本县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行业性组织及热心电子商务并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者、省内外从事电子商务研究、管理的知名专家、学者、个人,特别包括农村淘宝从业者、大专院校学生;
(四)、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霍邱县企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